婚姻存在期间,一方欠外债用于做生意,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婚时,需要共同偿还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共同债务做生意的盈利是为了家庭生活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做生意盈利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才不属于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
如果做生意的这些钱,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共同债务问题由贷款方一人偿还如果用于婚后生活的,那么就是共同债务离婚时,先还债务,后分割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项之规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夫妻双方如果在银行贷款共同了,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是需要承担的离婚了银行贷款债务不是一定也要一起承担的若该贷款为双方共同认可的,或该贷款用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
如果是用在了生活或者是用在了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之上,那这些钱就算做共同债务,而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承担的夫妻本是同一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看来说的一点没错,到分手的时候两个人该算账了,你欠的钱我不想替你还,像刘涛那种能够为老公还钱的人可能并不是很多,这个时候。
评论列表